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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大庆高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庆高新管规〔2017〕3号

 

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经2017年第8次管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高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高新区管委会

                                           2017年5月12日   


 

大庆高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按照《大庆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庆政规〔2016〕15号)要求,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城乡居民居住环境,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高新区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实施)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保部令第16号)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庆市及所辖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批复》(黑政函〔2011〕38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化畜牧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庆政规〔2016〕8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大庆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庆政规〔2016〕15号)

bt365官网亚洲版总体规划(2010—2030)

三、工作思路

划定畜禽禁养区目的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基本原则是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四、工作目标

结合大庆市畜牧业发展规划,按照《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号)文件要求,按时完成高新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工作,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工作。

五、主要任务

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组织经济科技局、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国土分局、高新区规划分局、高新区东风农场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依法关闭和搬迁高新区内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同时要筹措关闭或搬迁补偿资金,科学落实补偿措施,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六、划定区域

畜禽禁养区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畜禽养殖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规定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养殖规模标准分别为:

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出栏≥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出栏≥100头;蛋鸡存栏≥10000羽;肉鸡出栏≥50000羽。

养殖专业户:500头>生猪出栏≥50头;100头>奶牛存栏≥5头;100头>肉牛出栏≥10头;10000羽>蛋鸡存栏≥500羽;50000羽>肉鸡出栏≥2000羽。

500头以上(含500头,下同);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羽以上;肉鸡出栏50000羽以上。

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区域分五大类,第一类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第二类为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第三类为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第四类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第五类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高新区禁养区总面积为109.84平方公里,其中,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禁养区面积分别为8.66平方公里、4.5平方公里、96.68平方公里,全区畜禽禁养区主要情况如下: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按照国家环保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庆市及所辖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黑政函〔2011〕38号),结合高新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将红旗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面积2.19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2.77平方公里,划定为禁养区。大庆东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面积3.7平方公里,划定为禁养区。

2.自然保护区

高新区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4.5平方公里。

3.城镇居民区

结合《高新区主体区总体规划(2010-2030年)》确定的城镇等级规模结构,将高新区主体区划为禁养区,规划禁养区总面积96.68平方公里(除大庆银螺乳业有限公司高产奶牛种牛繁育基地局部区域)。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以及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内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以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具体范围按照有关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七、职责分工

(一)严格按照本辖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结合高新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经济科技发展局、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国土分局、高新区规划分局、高新区东风农场)

(二)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经济科技发展局、城市管理局、高新区东风农场)

(三)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规划建设局、经济科技发展局、高新区国土分局、高新区规划分局、高新区东风农场)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经济科技发展局为该项工作的监管主体,要高度重视,主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抽调专门人员,推进工作落实。高新区东风农场及相关部门作为该项工作落实主体,按照本方案要求,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工作任务,确保畜禽养殖关闭搬迁工作如期完成。

(二)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要做好对关闭或搬迁养殖户的宣传、解释、教育、引导工作。高新区东风农场要特别加强面向农户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要将宣传工作贯穿于工作全过程。

九、附则

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及环境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附件:高新区畜禽禁养区范围表

 

附件

 

大庆高新区畜禽禁养区范围表